第一节 领导干部的国防教育
第九条
各级领导干部担负着参与领导和关心支持国防建设的重要责任,是国防教育的重点对象,必须带头接受国防教育,积极参加国防教育活动。
第十条
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与履行国防职责相适应的理论素养,熟悉有关国防法律法规,掌握国防建设的方针政策,树立马克思主义战争观;具备很强的国防观念,自觉履行国防义务,坚持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,积极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;具备必需的国防知识,了解国防历史与现状,认清国家安全形势,牢固树立国家安全意识和忧患意识、危机意识;具备一定的军事指挥素养和相应的组织动员能力,在战时或者平时处置突发事件中能够组织领导人民群众参战支前、维护稳定、开展自救互救。
第十一条
领导干部国防教育的内容重点是:马克思主义关于国防与军事的基本原理、毛泽东军事思想、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、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、胡锦涛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、习近平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,党和国家关于国防建设的方针政策,信息化战争知识、新军事变革知识、国防经济知识和现代国防科学技术知识,国家主权、国防历史和国防法律法规知识,国防形势与任务,基本军事技能。
第十二条
对领导干部的国防教育,采取以下措施进行:
(一)各级党校、行政学院、干部学院和其他各类干部院校,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教学和培训计划,开设国防教育课程。内容和时间安排,由有关部门和院校结合实际作出规定。
(二)各地区、各部门党委(组)中心组理论学习,应当有计划地安排国防教育的内容。
(三)各地区、各部门应当按照统一安排,选送领导干部到有关军事院校接受国防教育培训。
(四)各地区、各部门应当采取举办国防知识讲座、形势报告、组织过军事日、参与军事演练等多种形式,对领导干部进行经常性的国防教育。
第二节 党政机关其他工作人员的国防教育
第十三条
党政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有较强的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,具备基本的国防知识,掌握一定的军事技能;积极支持国防建设,自觉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。
第十四条
党政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国防教育的内容重点是:马克思主义国防与战争理论,信息化战争知识和国防科普知识,国防法律法规知识,国家主权常识,国防历史与现状,国家安全形势,基本军事技能。
负责征兵、优抚、转业退伍军人安置、国防科研生产、国民经济动员、人民防空、国防交通、军事设施保护等单位和部门的工作人员,还应当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需的国防知识和技能。
第十五条
各级党政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,结合在职理论学习与业务培训,采取形势报告、理论授课和经常性教育活动等形式,利用公务员特色实践教育基地等场所,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国防教育。
对国家机关公务员的录用考试和考核考察,应当设置国防教育方面的内容。